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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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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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8 14:53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征*。2018年是月低于3万的免征,2019年提高了7万;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季度申报的,则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的,免征*。2018年季度销售额于10万的免征,2019年提高了20万。此项*大幅度的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20万以内,免征*。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