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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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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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16: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第四条 (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和*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整治原则)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水域活动管理第七条 (引清调水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第八条 (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疏浚。第九条 (航运管理)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市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第十条 (航运噪声管理)
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
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苏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第十一条 (水域、岸线作业管理)
需要利用苏州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见。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二条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第十三条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农业生产混合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
农林部门应当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使用化肥、农药产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苏州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