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查一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之后,民办学校如何产生新的举办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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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3:57
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称为“创办人”)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作为平台举办民办学校,继承发生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平台公司的相应股权,间接实现举办者权益。举办者变更属于一项行政许可,因此是否能够变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相关法规对举办者资格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继承人不满足上述条件或主管部门认为其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举办者的问题,其变更事宜仍会受阻,继承人也就无法获取相应利益。那么,如果能够不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就能让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利益,间接实现举办者“继承”,无疑是一条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