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机动地、人头地、宅基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包含还是并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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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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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5:42
1、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宅基地的分配模式*原则是按照户籍分配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是按照所在集体经济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宅基地的户型面积,且受省一级宅基地管理办法管理,比如河南可能小户型就有150平米,坝上地区最大有460多平米,而江浙沿海地带小户型只有120平米,大户型也只有230平米。它是独立于承包田外的概念。
2、人头地。这个名词其实不是很准确,但很形象,那是第一轮农村土地分派改革前基本口粮保障田的戏称。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农村农民生活的需要,按照劳动力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用地,主要用于耕种粮食,不需要承担国家采购任务的部分,因各省份的可用土地资源不同,每个劳动力能分配的口粮保障田面积也不同,这里面还包含了供养、赡养关系保障田,实际操作中是也是按户分配的,各地均不同,甚至同一个乡不同的村分配都不同。比如某乡A村,人均可使用耕地面积大于1000亩,那么可能其人均口粮田能分到2亩;而同乡B村,由于人均可使用耕地面积较少,可能人均口粮田分配面积仅有6分。但是目前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上基本取缔了这类做法,但在村级集体经济的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地方在延用人头地的管理模式,这又是特例了。按性质说,它还是属于承包田的范围。
3、承包田。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制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农村土地承包就比较规范了,很多闭塞的小村落里重男轻女、以年龄划界限的不合法做法均被取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土地承包均可被称为承包田。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田,类似于以前的基本口粮保障田,但是其面积和方式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第二种是以招标、招租等用于集体经济或者其成员增收为目的的商业性质承包田。第一种其实就是基本意义上的承包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还需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种其实包含在机动地中,我在机动地条目为你解答。
4、机动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但是*原则归*原则,实际操作贵实际操作,鉴于不适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土地的存在,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养老、福利、基建所需和村民的集体愿望,这部分土地其实都或多或少用于商业用途,比如挖塘办理养殖场、办理村办企业等等,均作为集体资产创收部分在管理。所以说机动地还是很大程度上存在的,甚至是普遍的。
从上述分析来看,理论上人头地机动地包含在承包地中,宅基地和承包地为并列关系。但是按照农村工作的实际来看,承包地、机动地、宅基地为并列关系,人头地包含在承包地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5:43
我家承包另一个村的1,6母蔬菜地,我手里没有30年承包合同,可是别人手里有30年合同,我们当时是一起承包的,是因为当时的生产队长没有把合同发给我们,现在已经遗失。现在地方要建四*风景区,要在蔬菜地建安置房,腾出别的地方卖给开发商,现在地方*只愿意赔四千元一亩,谁能告诉我这合理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