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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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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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2: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控报警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探测器等技术设备,对本条例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采集、传输、显示、报警、存储和管理的系统。第三条 市*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市*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通信、科技、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机关应当根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规划。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并报市*机关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贵重物品的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车站、渡口、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路口、地下通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旅游景点、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重要公交站点;
(十一)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上款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范围和建设标准,由市*机关制定。第九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监控报警系统由*组织建设,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在上款规定的场所和区域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经*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第十三条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预留与监控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