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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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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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06: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四)设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商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和个人实行垃圾分类;
(七)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考核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财政、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树立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