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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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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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19:14
【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