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存储微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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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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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1 06:11
打开【微信】,在好友聊天界面点击文件,选择【继续下载】,下载完成后返回手机桌面,打开【文件管理】,根据文件类型点击对应文件夹,可以查看下载好的微信文件。存储微信文件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我们打开手机,在桌面上找到微信app并点击打开。

2、找到我们的微信好友,点击进去。

3、然后找到图片,点开它。

4、长按住我们要保存的图片三秒。

5、然后点击【保存图片】就算保存好了,可以在相册里面找到。
微信、QQ等移动社交工具不仅改变了大众的交流方式,也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常见的就有借贷等金钱往来。
当涉及到相关纠纷时,手机中的聊天、转账记录等可否作为“呈堂证供”?

5月1日起,这条新规施行,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而这一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五大类各种形式: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那电子证据到底有多管用?
下面三则案例给您说仔细!
1. 借钱不还 微信聊天记录来当“借据”



案情:夏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向夏某借钱,夏某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李某3万元,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李某1万元。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夏某没有要求李某打欠条。但后来夏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仅归还了5千元,于是夏某诉至*,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审理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双方关系、借款经过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可以认定李某与夏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虽然夏某未出具纸质借条,但电子证据亦是证据,印证了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最后,判决李某十日内归还夏某借款3万5千元。
2. “交友遇坑” 电子证据帮忙还原事实



案情:一天,王某来到*,声称陈某借了其5万元,约定了两个月还清。但还款期限到后,陈某只还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并且人还找不到。在*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在送达文书时却了解到陈某并非王某诉状所说的“本金分文未还”。在外务工一直未露面的陈某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其多次向王某还款的证据,包括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记录。
处理结果:承办人将陈某提交的多项还款证据送达给王某,王某因隐瞒了事实自觉理亏,经教育要诚信诉讼后,当场向*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准予撤诉。
3. “铁证如山” 电子证据佐证犯罪行为



案情: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张某利用微信、QQ等发布广告销售假烟。通过微信多次从其上线购得假烟,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假烟销售给其下线。*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张某共计销售假烟的金额为190700元。
审理结果:张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期间,张某通过微信、QQ发布的广告截图,聊天与转账记录成为了“铁证”。
延伸

Q1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Q2
修改后,哪类案例相对更加受益?
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当事人也能够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Q3
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指导当事人知晓电子证据的范围、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Q4
电子数据平常咋保存?
新规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以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为例,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在此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