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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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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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0:56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参考资料:参见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