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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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16
云南省高级人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 作出如下决议:(一) 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 经企业登报通知, 仍然未来登记时, 其股权应该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二) 对于已被判刑的反*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分, 由*依法处理, 可用裁定没收归公; 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 可酌予照顾。(三) 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分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