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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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是东南大学全体中国本、专科学生的自治组织。
第二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接受中国*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主义青年团东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六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对外唯一代表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与同学们的沟通,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联合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东南大学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六)根据最新一期《东南大学“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带领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东南大学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征程中去。
第九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十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在东南大学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学代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遇特殊情况,由学生联合会*团提议,并得到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团委、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负责筹备。
第十七条学代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大会*团主持召开。大会*团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组成。
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学生会为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分配。
第十九条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团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审议并通过《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联合会*。
(五)选举新一届常委会主任委员。
(六)确认各院、系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委会委员的资格。
(七)审批新一届学生联合会*提出的执委会名单。
第二十三条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学代会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委会负责答复。
(二)对上一届执委会、常委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实行合议制,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推荐一至两名上一届成员担任常委会委员。每院、系产生一名常委会委员,由各院系*担任。常委会委员对东南大学全体本科生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代会*团在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经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联合会执委会干部。
第三十条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常委会由校学生会推荐一至两名学生,各院、系分别推荐一名学生组成,并报团委、本届常委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由上一届常委会从上一届常委会或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监督执委会*、副*、办公室主任、各部*的任用。在必要时,经由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撤销执委会*、副*、办公室主任、各部*的职务。
(三)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特殊情况下召集常委会扩大会议,补选执委会*,当选者需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团工作,有权对*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联合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任期末,负责组建新一届常委会。新一届常委会的组建工作需在新一届学生联合会执委会组建前完成。
(七)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委员包括*团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各部*,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各部副*的任免,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各部*提出并经执委会*批准,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副*、办公室主任及各部*由新一届执委会*提名并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产生,并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执委会实行*负责制。
第二节*团
第三十七条执委会*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一人,副*若干人。*与副*总人数必须为奇数(除丁家桥校区学生会*外)。*团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由学代会民主选举或*提名,经学代会或常委会(学代会闭会期间)批准。
第三十八条丁家桥校区学生会*担任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副*,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学代会闭会期间,副*由*在副*候选人中提名,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批准产生。
第四十条*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联合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团成员均有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常委会组织考核组对*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成员报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团成员任职期间,经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发起常委会对*团成员的审议投票,经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投票同意后,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四条*缺位的时候,由副*内部推选一位,经常委会同意后继任*的职位。副*缺位的时候,由*重新任命,并向常委会备案。
第三节学生联合会*
第四十五条学生联合会*兼任执委会*。学生联合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联合会*任期至少一年,至多两年。
第四十七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学生联合会*经民主选举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产生,并经由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联合会*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名学生联合会副*、办公室主任及各部*名单,但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学生联合会*有权直接免去学生联合会副*、办公室主任及各部*的职务,但需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节职能部(室)
第五十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五十一条各部(室)由部(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团负责。
第五十二条各部(室)实行*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团审批、常委会备案。
第五节干部
第五十四条本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五十五条*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上学年平均绩点3.0以上或年级排名前30%。
(二)无首修不及格课程。
(三)宿舍卫生平均得分85分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学生会工作经历及一年以上学生会干部经历。
第五十六条学生联合会*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节院、系学生会
第五十七条各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中层组织,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节班委会
第五十八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班委会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班主任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第六十一条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院、系学生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和班主任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学生会议,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学生联合会定期进行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班级的评选和表彰。在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生联合会执委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东南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