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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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12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按“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时间安排,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到5000元/月,适用新的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综合征税和专项附加扣除等*。这就是说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8年9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于10月10日入库,但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对于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