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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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1:56
我认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建筑公司发的函是一个要约邀请,并不是一个要约。理由是建筑公司在函里面称“我公司如觉合适,将派人前往贵厂看货、洽谈”,这明显是一个要约邀请的性质,意思就是甲乙丙水泥厂将水泥型号、价格等属性回复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经过筛选看货然后洽谈,所以建筑公司的这份函是一份要约邀请。回到问题,对于要约邀请,主动权在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接受了甲厂,不接受乙、丙厂是建筑公司的权利,因此建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