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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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7:08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8:26
钱已经给施工方了,就没有办法了。毕竟错误是自己犯的,就得自己接着。但如果没有给钱,那么可以修改,施工单位起诉也没有用。可以要求法庭重新核算。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00
不管给没给他钱,只要是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结算存在错误,你就有权象*提出仲裁的要求,你也不用他起诉,你把资料准备好,直接向*起诉就可以,经仲裁后,多给的钱,他必须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