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宗旨的变化从哪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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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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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4:54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借用一下笔者敬仰的、参与此次修改的资深行政审判法官李广宇的描述:“这24年来的共同关注,的确不得不在今天心动。一部法律的修改,会牵动真正热爱她的人的心,而行诉法的修改,于我而言,就好像看着心爱的人去整容,不知道出来的模样会怎样,期待、忐忑、激动、担忧,甚至告诉自己,我已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使毁容,我依然可以接受,因为我深爱她。感谢每一个为这部法律修改付出心血的人,感谢每一个和我一样曾经或者正在为中国的行政审判付出心血的人。24年是一个人整个的青春年华,有多少人手捧着这部法律慢慢变老;24年又如白驹过隙,行政诉讼还年轻得一如待放的花蕾。路正长,夜未央……”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话题,已争论了十余年,期间最高*行政审判庭也组织过若干次调研。在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中,有推倒重来的“大改”
,有大刀阔斧的“中改”,也有修修补补的“小改”,期间经过了一些大起大落。我最担心的是“小改”,“小改”还不如不改。修改问题真正提到议事日程,要从2013年12月算起,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了三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恰逢其时,借助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将《决定》法治理念的精髓贯穿于始终。江必新*官说,这是一次“大改”,零票反对,高票通过。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讲的是立法宗旨或者说是立法目的,说起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这是整部法律的灵魂和精髓。我们先看一下新旧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及修正草案意见的前后变化。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规定:“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规定:“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最终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对比立法目的修改的前后变化,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修正是非常重视和审慎的,使我们清楚了立法机关对于有关立法目的思路调整的过程,可以归纳为最终方案的一修改、一增加和一删除。
首先,第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将“正确”二字修正为“公正”。什么是“正确”的要求,这基本属于*概念的范畴,更多地体现了语言的*导向;而“公正”则是法律用语,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我们最需要的。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正确”的不一定是“公正”的,“公正”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其次,增加了“化解行政争议”的表述。这一点是草案二稿新增加的,吸收了社会大众的意见。有人可能认为,行政诉讼本身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还用多此一举吗?不要忘记,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裁判流于形式,大多在程序问题上空转,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马怀德就认为,解决争议才是人民*的根本任务。行政诉讼的功能只能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实现,也只有彻底解决了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这一要求在新法的种种制度设计上,在修正案具体条款中无不得到了充分体现。不过,这一要求可不只是立法目的而已,它也对*和法官的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能不能实现官民和谐。
最后,删除了“维护”二字。为什么要用“维护”二字,可能有当时的立法考虑。我们的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还不太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还比较欠缺,还不习惯于司法监督;司法审查有双重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更容易接受一些,立法时更容易通过等等。那么到底应该是“维护”呢,还是“监督”呢?原来领导讲话中,一度用的是“维护与监督并重”,但我们很难左右逢源。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一直强调的是大局观念,要把“维护”放在第一位。这也是当前行政机关败诉率一路走低的主要原因,由十多年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骤降到如今的不到百分之十。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就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我们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还应当是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所以,这次修法删除了“维护”二字,可以说是“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