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案件程序什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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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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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38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而言,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会危害社会,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突出问题,笔者以科右前旗院近两年来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为蓝本,对其中的一些变化和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扬长避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直诉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公诉案件242件339人,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比2013年增多3件4人。
在受理的直诉案件中,*机关移送159件208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9件16人。
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被刑事拘留,有198人被取保候审,有7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9人在侦查阶段曾经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其中,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5人。
此类案件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其中,故意伤害罪44件57人 ,危险驾驶罪40件40人,交通肇事罪23件23人。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起诉168件224人,*作出有罪判决131件1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8人(缓刑55人),判处拘役52人(缓刑23 人),判处管制43人,单处财产刑2人。
二、直诉案件增多的原因
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与上年度相比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直诉案件的增多与刑事案件整体数的增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增长和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是分不开的。
1、公诉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数整体增多。近年来,在科右前旗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机关进行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整体较之以往年度明显增多。
2、轻微刑事案件增多,比例不断上升。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最多的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从犯等,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逮捕的必要,*机关通常对这类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直诉案件数量增多。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不必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三、直诉案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直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侦查羁押期限过长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对诉讼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正常有序进行。
1、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或者认为未被拘留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就没事了,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或*开庭审理时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部分直诉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新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由于侦查机关案多人少,大部分侦查人员忙于大案要案的侦破,而忽略了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等环节的相关工作,致使出现多数直诉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
3、对是否采取直诉缺乏统一标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判断须办案人员凭借主观判断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这样,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和执法观念上的差异,不同的执法人员判断案件的标准、理念也不尽相同,加之,在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侦查人员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情节、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批准逮捕、有的被取保候审。这种对犯罪情节相类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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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直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建议
直诉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直诉案件在侦查、批捕、受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对*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强化审查批捕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着重把开展对*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拓宽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力求发现和纠正*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不公正、不规范行为。对证据不足的提请批捕案件,应严格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而对因现实原因无法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直接向*机关说明,防止*机关因批捕无望,便抱着“试试”的心理而转为直诉。
2、推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的“入口”与“出口”,只有严把案件入口关,才能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科右前旗*针对以往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现的问题与矛盾,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外出考察的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科右前旗人民*刑事案件受理暂行办法》,设置“一室三窗”对案件进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一室”即在案管部门设立侦监、公诉、自侦干警审查工作办公室,要求每周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选派一名干警轮流到案管办坐镇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三窗”即启动批捕、起诉、自侦三个咨询受案窗口,负责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事项。“两查一体化”审查即:案件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一体化。“一室”+“三窗”的模式改变了以往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只注重程序性审查的方式,解决了案件实体性审查必须纳入受案环节审查范围,而案件管理部门限于办案力量、专业经验等不能有效开展的问题,进而解决了因实体性审查缺失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具体的统一标准
针对科右前旗范围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公、检、法三机关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制定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刑事案件批捕条件的统一标准,完善轻伤害案件公、检、法沟通机制,在慎用逮捕措施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达到缩减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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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38
【程序】:
1、可以向*直接起诉。
2、公检不立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起诉。
【直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一般是有司法鉴定的轻伤害案件,个人凭鉴定结论到*提起诉讼。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意】: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起诉。*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