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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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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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02
未经批准是不可以到外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进行社区矫正;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如果未经批准外出离开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收监服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02
要先向当地司法局和接受地司法局申请,两家都同意了才可以的。因为监外执行属于社区矫正,也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03
要申请经过批准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