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购买钢筋材料的增值税一样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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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18
是的,营改增后,购买钢筋材料的*和原来是一样的。营改增原来的营业税项目发生了变化,原*销售货物的项目没有发生变化,原来的钢筋销售*税率依然是17%。追问请问你知道各行业征收的税率国家是怎样确定的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19
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是现金还是转账支票,都可能存在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19
可验的*+﹤√信﹥; k 283 可在税务机关认证。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对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的下列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人
(2)混合销售行为。
① 概念。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② 特点。在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③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