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可申请多少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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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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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3
不违法。
最近,向全国*常委会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虽然还没有出台,但是我想也是目前法律上的一个盲区。我在给介绍一下几个外国关于此的法律。
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71条: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
法国:将遗失物划分为4种,即海上的遗失物、湖川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以及陆地上的遗失物。海上的遗失物和湖川上的遗失物,完全归国库所有,但对海上的遗失物,国库应当向拾得人给予一笔奖金;沿海的遗失物,拾得人可以享有1/3的所有权;陆地上的遗失物,若遗失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则拾得人能够取得全部遗失物的所有权。
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1/2,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3/10之报酬。
我国古代:《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4
算违法。
因为你是物的所有人,所以你对你的东西有“物上请求权”,就是有让对方返还原物的权利,同时他有还你车的义务,因为他拣到的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你去告他,他会败诉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4
我国现行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因返还所付出之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可向原主请求补偿。法律不支持申请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