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6:4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3
如果对方明确表示归还失物有奖赏,可以索要;如果没有,可以请求支付归还失物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但是这并不是对方的义务,所以不能强制要求对方索要报酬。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扩展资料:
大多数人都会把拾金不昧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但当一些人超越道德底线后,就应该用法律的戒尺来规范。失主寻找、索要丢失的财物时,如果对方分文不取、完璧归赵,当然值得赞扬,对方索取适当的报酬也未尝不可。这两种做法都没有违*道德底线。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首先应继续提倡拾金不昧,同时,当行为人捡到并归还财物后,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基本的保管劳务报酬。当然,这里面应有个适合的度量,比如最多不超过物品价值的10%,否则就可以视为敲诈勒索。
这样做既给予了拾遗者合理的补偿,鼓励更多的人归还失物,又避免了个别人拾金不还、侵占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4
没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失主许诺给予报酬,这种许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象承诺!至于酬谢比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无法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4
对,是可以按财物的比例给及报酬,这个我是有看到今日说法北大的有个教授说的(今日说法2007版的书籍)。我记得最低的比例是5%,呵呵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5
到目前只有《物权法》上有这方面的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25
目前这个法规对人性的要求过高 很难达到实效 应修改为切实可以的条款 如鼓励拾取人在一定时间内依法上缴到派出所 根据拾取物的价值在失主认领时可以要求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内含报关费的报酬 特殊物品另行计算保管费 派出所收到遗失物品后应该发布招领信息 建议每个区*的网站上都设立一个失物招领栏目 根据物品的保管难易度和价值规定信息发布有效的认领时限 逾期无人认领的低价值物品在拾取人愿意放弃权利的情况下 由派出所处理 在一定价值内的派出所可以退还给拾取人 高价值的物品由派出所送交司法拍卖 拾取人可以分取拍卖价一半的酬劳 另物品拾取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缴或通报派出所的则失去收受报酬的权利 隐匿私藏不报被查获低价值的物品第一次予以诚信警告 第二次写入诚信记录 至于高价值物品根据不同的金额处以等价两倍以内的罚款 并载入诚信记录 衣物类一律按低价值计算 低价值拾取物原本有破损功能不全的经派出所可认定为废品甚至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