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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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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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4: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和县级市。第三条 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责任目标,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遵循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实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责任目标,应体现区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相结合,长期打算与近期安排相结合,重点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第五条 各城市*的计划、经济、建设、*、工商、物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责任目标中,有义务给予密切配合。第六条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根据*任期年限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保护目标,拟定本届*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责任目标方案。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届*要达到的各项环境指标,经城市*同意后,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第七条 *环境责任目标的正式文本,经*与省辖市*,副*与各县级市*签字生效。第八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为: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1.环境质量指标(六项)--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污染控制指标(十项)--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3.城市建设指标(四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二)*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监理、监测机构并发挥其作用,每年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和同级*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等情况。
(三)城市环境建设:城市清洁能源普及率(煤气、液化气、电热、合成燃料气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区河段截污沟建设,垃圾无害处处理厂及处置场的建设等情况。
(四)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推行情况,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情况,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等。第九条 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及处理日常工作。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在该城市*领导下,负责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及处理日常工作。第十条 *环境责任目标每5年签订一次。省*在环境责任目标签订后的第3年、第5年分别对签订城市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各城市自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自查结果次年4月末上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贵阳市按国家要求办)。第十一条 各城市应根据*环境责任目标的内容和完成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9项监测指标,应提供监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项目的统计资料。
排污费征收应提供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各年度征收计划,分散落实情况和解缴凭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清洁能源普及率应提供统计报表;限期治理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应提供验收结论材料。第十二条 依据各城市*环境责任目标每项指标的工作内容和分数标准,省考核检查团负责*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分。参加评分的人数须超过省考核检查团成员的半数以上。第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或全部指标的得分。因*失职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加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