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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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16
(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在各级*和*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工作格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繁荣科学文化,创造文明社会环境。主要内容为:
(一)围绕当地*、*工作中心,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出台地方区域性引导*文件;健全科普工作协调领导制度。
(二)围绕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的提高,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三)积极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改善科普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增强基层组织的科普服务能力。
(四)推动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围。
(五)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科普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广在科学教育和普及工作中积累的典型经验,扩大优秀科普工作成果的受益面,搭建横向交流的平台,强化示范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所指县(市、区)为国家现阶段划定的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
第四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积极推进、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在各地广泛开展创建科普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地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据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创建数量,积极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不断提升科普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发展,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的实施。
第五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程序包括申报、创建、检查、命名和示范等。 第六条 申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单位须是第三条中所规定的行政单位。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二)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有财政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科普设施和较好的科普资源调配能力。
(五)有健全的科普机构和稳定的科普队伍。
(六)申报单位须是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通过近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工作起止日期由中国科协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规定期限内布置安排具体工作。
第九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或*正式提出申请,按照申报要求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报送材料。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依据本地的创建能力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规划确定本地申报名单并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公布创建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创建单位依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命名工作由中国科协统一部署,分为三个阶段:创建单位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检查,中国科协复核命名。
第十四条 检查的依据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测评指标》。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对通过检查复核的创建单位给予命名,授予“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牌匾,示范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在示范期内,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应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示范第3年,自愿申报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申报单位进入下一轮创建期。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负责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包括制定和修订《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手册》,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给予支持;组织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和检查测评;通过各项支持为本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培育特色典型,推广示范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接受中国科协和省地级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在当地*和*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区)科协的作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合社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示范效果。
第二十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县(市、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在申请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科协认定,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典型特色示范效应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可直接获得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