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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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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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活动。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区*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卫生、生态环境、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应急管理、体育、气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期间,市、区*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科普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受*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市*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和本单位科普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 市、区*门户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安排专人负责科普信息采编工作,*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台应当每月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纸应当每周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综合类刊物应当每期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教师,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四次科普专题教育和一次校外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重点普及生理心理健康、流行性疾病预防、安全避险、生态环境保护等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