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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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10:00
(1)文书、印章类鉴定;
(2)亲子鉴定;
(3)法医临床鉴定;
(4)法医物证学鉴定;
(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6)法医毒物学鉴定;
(7)微量物证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