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202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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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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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19: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四条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由本级应急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乡(镇)*、*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者预防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组织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森林火灾防治工作,统筹、调度、指挥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依法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三)*机关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五)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所在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规定,在乡(镇)*或者*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依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二)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员迅速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