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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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0:39
善良风俗可以成为行*的不成文法源。
在当今的中国,风俗习惯是行*的非正式渊源。
诚实守信是行*的基本原则,也是风俗习惯作为行*的非正式渊源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初衷和目的。
*在制定法律、*、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
扩展资料:
不成文法律渊源适用条件
第一,当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具体案件的法律决定提供依据的情况下,因中国非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只有寻找相应的规定来适用法律的权职而无自行造法的授权,此时法官应当考虑适用相应的“善良风俗”来调解结案。
第二,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处理具体案件时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
第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调解结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基本原则
百度百科-法律渊源
百度百科-善良风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0:39
风续良俗一般不会成为行*的渊源。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具体有:法律、行*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具体有:部门规章、各县市*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
其他相对法源具体有:习惯法、《最高人民*公报》刊登的案例等。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这一认识从表面上看是对制定法的理解、实质上是用判决界定了一种新的行政权领域。以后各级*遇到同类案件恐怕很难以不属行政争议为由拒绝受理。
需要限定的是,能够成为判例的判决在中国*目前应限于最高*公报中的典型案例,这既有质量上的考虑,也有他国经验的借鉴。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判例法并不是指对某个案件的整个判决,而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某种法律原则或规则。”
另外,最高*在其公报上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成为法源,它只起补充作用,毕竟中国仍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判例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可以说,典型案例作为行*的不成文法渊源,已到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有权机关承认)”的时期。
扩展资料:
在行*学研究中,认为行*包含不成文法法源的学者所占比例很小。
但这些学者都主张作为非正式渊源之一的法理,是指一种能反映一国社会规律的、体现本国传统的、在法治实践中被社会公认了的正当的法律原理。法理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理。 另有学者指出,法理与行*的一般原则是不可分割的。
在部门法内运用法理绝大部分是通过承认这些法的原则表现出来,它们是法理参预的最光辉的表现。
在我国台湾和日本,的确有不少学者把Principle of law 译为“法理”或“事理(条理)”。台湾学者潘维和在《中国民法史》(第17页)认为,Principle of law或“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即适应时代环境需要、合乎正义之道,而一般信为通常事理之谓,所以补成文法或习惯法之不足其也。
台湾和日本学者所指“法理”或“条理”仅指法的一般原则,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阅读前述*法系德、法、日三国的行*不成文法源,我们就会发现,法的一般原则(或称行*的一般原则)可能直接来源于成文法或其精神,也可能是合乎正义的普遍原理。
他们的存在意在弥补成文法的漏洞、解决成文法的冲突。即使某项原则已为制定法吸收,不成文的法的一般原则也有补充作用。
一项在某一部门法中已成文的原则,因为具有性质上的相溶性,它也可以成为行*中的法的一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对法的一般原则作为不成文法源形态的态度也十分明朗,所不同的是,这些法的一般原则通常都依赖*的判例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0:40
一、不可以。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0:40
法律渊源的判定有特定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