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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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7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协会预决算;
(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执行中国*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提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