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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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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7:1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

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扩展资料:

人民*的判决、裁定是人民*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

人民*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

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

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

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人民*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

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7:18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应当对其逾期的理由进行说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一步予以统一规定。

以下是对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列举,具备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视为正当理由成立。

1、第(一)、(二)项:“新发现的老证据”  

新证据一般是指原审之中或者之前形成的,但出于非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结束前未提交的证据。  

所谓“客观原因”,一般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通常认为的新证据应当包括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当事人经原审人民*准许延期审理,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的。  

2、第(三)项:“新发现的新证据”  

出于对判决稳定性的考虑和既判力的要求,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则上应当是“新发现的老证据”,对于原审法庭辩论之后出现的证据一般不作为新证据。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新的鉴定结论、与原判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等,这些证据均可能对原判的正确性产生影响。  

因此,对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规定未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情形。  

3、例外理由:视为新证据  

虽然是原审中已提交的,但视为新证据的情形,即原审中提交,原审*未予以质证也未依此裁判的证据。  

4、其他情形:足以影响  

对于不具有本条规定的事由,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足以对原判决、裁定产生重要影响,影响原裁判的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采纳该证据,并对延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扩展资料:  

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界定  

1、该证据是否是新发现的原来就形成的证据。对新证据的形成时间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新证据应当是原先就形成的证据,之所以未在原审中提出,是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没能发现。  

一般来说,新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而对于原来就发现但是未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原鉴定机构根据同样的检验材料作出的不同鉴定结果,亦属于新证据。  

2、考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毫无疑问,新证据必须与原审案件密不可分,否则,当事人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起诉实现而不必提起再审申请,因为如前文所述,再审是一个特殊救济途径,只有常规救济不能达到救济目的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一程序。  

3、考量该证据的重要性。很多证据都和原审案件存在关联性,但并不是每一个具备关联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指标需要考量:证据的重要性。该证据必须是重要的证据,即证明力比较强,足以推翻判决、裁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所付出的司法成本必然要远远高于司法效益。  

4、当事人的心态考量。对于原来已经发现但是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要视当事人心态而定,即当事人是否是故意不提交。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不能提交出该证据,那么法律应该认定当事人为非故意;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能够排除客观压力搜集到该证据,那么法律应当认定当事人为故意,也就不能将该证据视为新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关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7:19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扩展资料:

开庭后的质证顺序: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7:19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扩展资料:

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98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7: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

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扩展资料:

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

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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