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定已经给包工头付清工资工人恶意继续讨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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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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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9:42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建筑工地上喧嚣闹嚷,近20名农民工装束的人怒不可遏地围住一个工地老板推推搡搡。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番场面: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白纸黑字,老板黑心骗农民工”、“即使到劳动部门也是维护我们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在“群情激奋”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之时,有人拿着与工地老板签写的协议,向民警“哭诉”,“我为了来这里干活从老家赶车过来,已经几天没吃饭了,家里经济困难”……
类似情形在2009年年初,曾在上海频频发生。当时,上海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人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在恶意敲诈工地老板,警方为此抓捕了几十名恶意敲诈者。然而,一伙熟谙此道的人不甘前车之鉴,另辟“战场”,在江苏昆山、常熟、江阴和浙江嘉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疯狂作案数十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09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对唐金红、胡宜春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今,江阴市人民*正继续对这一团伙的另外十几名成员批准逮捕,近日将陆续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
麻将馆听来敲诈之道
团伙的“发起人”名叫唐金红,17岁便背井离乡。2008年,已是33岁的唐金红辗转到了浙江嘉兴,开始以赌钱为生。在赌场里,他输掉了14万元,为了躲债,唐金红来到了上海市浦东区航头镇。
“在航头镇上,有我们很多老乡,他们中很多人是不干活的,成天打麻将。”据唐金红供述,2009年3月,他在航头镇上开了个麻将馆,专门做那些老乡的生意。
“那时候,就听老乡们打麻将时‘吹牛’如何在工地上敲诈老板,听得多了,里面的手法和‘奥妙’也就差不多烂熟于心了。”唐金红说。
按照唐金红的供述,那段时间,老乡中有四五伙人都在用那种方法敲诈工地老板。直到上海警方发现有团伙连续在建筑工地敲诈犯罪后,加大了打击力度,“我熟悉的那几伙人里,前前后后被抓了50多人。麻将馆也因这伙人被抓后基本上没有什么生意可做了”。
就在麻将馆的生意日益萧条时,唐金红的妻子和孩子也相继来到上海。一时间,唐金红感到肩上的经济压力陡增,于是他想到自己可否试着干干敲诈工地的事去搞些钱来……
机会似乎降临了。
“他们和我说,最近*抓得紧,搞钱不像以前那么好搞了,又说我开麻将馆认识人多,叫我起个头,喊些人继续去搞工地。”按照唐金红的说法,2009年的一天,4个靠敲诈工地老板混饭吃的老乡不请自来,表示要让他“出山,主持大局”,“他们还说不能在上海市内,要搞就到上海下面的县或外地去。”
就这样,几个人握手“结盟”。
随后,唐金红立即着手找人,很快十多个人被召至麾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9:43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情况如何了,协商或诉讼解决了,必要时联系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