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说说投资担保中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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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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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8:06
经咨询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法务主任,现以案例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解答。
例如,2011年1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款3万元,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1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找到张某要求其还款,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并表示在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自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马某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的不能按期履行和没有履行的行为是《担保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点,即“不能”二字所体现的就是一般保证的主要特点,而“没有”二字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特点。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协议时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方式,故可以根据担保协议的内容,对担保人在“到期未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其本意不以“不能履行”为前提,而是应当理解为:“不管是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还是债务人客观上*力偿还,只要到期实际没有偿还债务,保证人就应当负有连带保证责任。”故本案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