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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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0:32
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是指公民、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门确认被遗弃的未成年婴幼儿(以下简称弃婴)。
全省行政区域内弃婴的捡拾、救助、养护和查找遗弃人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弃婴救助实行属地管辖、分段监护、迅速捡拾、及时救助,查找遗弃人与送养救助相结合、专门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及“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弃婴救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各市(州)民政部门牵头当地弃婴救助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乡、镇*和*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各级发改、*、司法、财政、卫生、人口委、宗教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作好弃婴救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报请同级*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捡拾与救治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机关报案。捡拾人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弃婴自行收养或者送给他人收养。
第七条 接到报案的*机关应当迅速将捡拾的弃婴转送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救治医院进行观察、体检和救治。并及时出具捡拾证明,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定点救治医院应在院内设立专门的弃婴救治观察室,对弃婴进行全面体检、传染病筛查、采集DNA信息、医疗救治,并做好登记和入院接收等手续,入院观察时间不得少于3天,观察期满且无明显病症的弃婴、经救治病情稳定的弃婴,由医院临时负责与儿童福利院联系,没有儿童福利院的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将弃婴转入福利机构抚养,并同时通知转送的*门。
发现已经死亡的弃婴,出警民警应直接联系殡仪馆,并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殡仪馆应按规定接收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卫生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二至三家具有较强医疗技术和设备的公立医院,作为弃婴救治的定点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确定2所医院为弃婴定点转送医院,并明确其职责、义务和救治费用承担方式。确定的定点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通告同级*和民政部门。
第九条 弃婴救治医院接到弃婴后,应当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救治并建立详细病历,病愈后出具体检报告单和医疗诊断证明书;对有残疾的,委托残联出具残疾证明书。
第十条 弃婴的救治费、住院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按照下列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
(一)先由救治医院垫支,并做出弃婴救治或者住院经费垫支明细账目表。
(二)经*机关侦查找到遗弃人的,由遗弃人承担弃婴医疗等费用;家庭确实困难的,在合作医疗报销后,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三)经*机关侦查未找到遗弃人的,在医院救治弃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财政列支,确有困难的,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按半年或一年及时与医院结算。弃婴收养机构或收养人要及时为弃婴办理参保参合有关手续。
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爱心捐助。
医院救治弃婴,不得从中盈利。
第三章 遗弃人查处
第十一条 遗弃人查找工作由*门负责,卫生、民政、人口、宗教部门和乡、镇*、*事处协同配合。
*派出所接到弃婴报告后,应及时查找遗弃人。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应对遗弃人查处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加大查找力度,必要时,可提请相关地区*门帮助查找。
乡、镇*、*事处应组织辖区群众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门查找遗弃人。
第十二条 *门应对查找到的遗弃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领回弃婴,并真心悔过;对拒绝领回弃婴或者遗弃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弃婴安置
第十三条 弃婴自捡拾之日起,移交到哪个单位,该单位即为弃婴的临时监护责任人,履行弃婴的养护工作。
对捡拾人报案后查找不到遗弃人的弃婴,*门应将报案材料和捡拾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等随弃婴移交定点医院或儿童福利机构。
第十四条 弃婴主要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也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收养,但均应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县(区)未建儿童福利院的,对应集中收养的弃婴送市儿童福利机构收养,送养途中的费用由县(市、区)*承担。
本地及外地公民自愿收养弃婴的,根据《收养法》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弃婴的户籍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门申请办理。
(二)公民依法收养的,由收养人按照规定程序向*门申请办理户籍手续。
*门对弃婴户籍应及时予以批准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区)*应当保证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的基本生活经费、医疗费用和教育经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其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禁止遗弃、歧视、*弃婴的任何行为。
*门应当加强对弃婴的保护,及时查处遗弃、歧视、*弃婴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集、整理、出具弃婴的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弃婴救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了解弃婴的养护情况。在社会上开展有关弃婴救治管理相关工作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发现弃婴后的处置措施,配合*门依法查处侵犯弃婴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弃婴的基本权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孕前育龄妇女健康生殖检查,提高优生率。
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有缺陷、残疾的患病新生儿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机关提供所需的弃婴残疾患病情况、体貌特征以及家庭情况、联系方式等线索,帮助*机关开展查处弃婴行为工作。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确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做好弃婴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对弃婴权益保护和依法打击弃婴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弃婴生活条件,维护弃婴生存和被保护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婴儿在被遗弃后,其身心再次受到不良环境等的伤害,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有条件的市(州)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或儿童福利院门外设立婴儿安全岛等适合婴儿特点的小屋,福利院在安全岛发现弃婴后,要及时与*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救治,妥善安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0:33
你捡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