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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编织袋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2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5:33

  贵单位不可以按4%减半征收。
  旧货的概念是,一项货物具备整体功能,能使用,只是用过而已,也就是口头上说的二手货。对于二手货的销售,废旧物质单位销售有4%的规定,其他单位没有这规定。但对于旧固定资产,则无论谁销售,都有4%减半征收的规定。
  所以,贵单位的旧纺织袋只能按销售材料处理。因为纺织袋不是13%货物的范围,它单独销售的话,要按17%计算销项税,但把它用来装化肥,不单独计价,随化肥一起卖的话,则与化肥一起按13%计销项。这个你要区别开来。
  就好像化妆品生产单位卖礼品盒,你单独卖,不算消费品,也不计消费税,你用来包装化妆品,礼品盒也视同消费品征消费税,可见,一项货物计税时改不改变性质,适不适用低税率,与它的用途和是否单独计价有关。

  附:关于旧货和旧固定资产的*摘录如下,供参考:

  财税(20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出台后,一方面由于原来的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并没有失效,两者应实现衔接。另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相继出台了操作性的解释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解释是:“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这些地方性文件在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许可,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是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的许可,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免征*,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涉税处理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29号文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进行了明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并且不得开具专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征收范围缩小,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二是统一了征免税口径,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四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3%。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5:33

财税[2009]9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为你满在购进化肥时就有两个部分,化肥和包装袋,而包装袋在化肥生产环节是按照17%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你们在出售装原材料的废旧编织袋时,必须按照17%征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5:34

这个要让税务局认定,认定了是废旧物资的才可能按4%减半征收,如果没认定。就算再废旧,也要按17%交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5:34

不可以,因为只有有废旧物资销售资格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才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5: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文件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因此,据此文件规定,贵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装原材料的废旧编织袋不属于简易征收*范围,应当据此文件规定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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