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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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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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1 06:15
产品责任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或其它第三人。具体如下: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1 06:15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认定?
答: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