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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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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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6 05:36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士官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部:
现将《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
(三)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未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所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 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向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 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 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 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 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 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地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 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 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 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 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 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负责处理。
十八、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
十九、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