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抵扣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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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2:51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专用*必须认证抵扣。
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然后换取*普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2:52
取得的*专用发 票可以不认证不抵扣。
但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滞留”:由于取得*专用发 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 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 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抵扣联信息(因为不认证),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 抵扣原因。
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专用发 票,在180天内都必须认证抵扣,经核实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一律做进项转出处理。从而,确保*专用发 票存根联与抵扣联数据信息比对一致,消除滞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