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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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4:47
问:我有个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但承租人老是拖欠我的房租,按合同规定是每个季度缴纳一次,后来承租人说生意不好要求一个月缴纳一次,我也同意了,可是现在每个月一次他都在拖,我能不能在给他发催缴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在到达最后缴纳期限时把水电给停了,以此来催缴房租呢?谢谢!我有个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但承租人老是拖欠我的房租,按合同规定是每个季度缴纳一次,后来承租人说生意不好要求一个月缴纳一次,我也同意了,可是现在每个月一次他都在拖,我能不能在给他发催缴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在到达最后缴纳期限时把水电给停了,以此来催缴房租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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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到了该支付房租的时候不按规定缴纳,房东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可以参考的法律条文是: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其法定义务。因此,租客向房东支付租金都是法定义务来的,不能有任何借口拒绝。2.合同法第227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租客对抗房东的正当理由,如交付的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房屋损坏而租客拒绝维修的义务等情形。租客不按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租金,此类情况适用的是严格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租客有无主观过错。租客如果以案外人拖欠自己债务导致不能向房东支付租金,自己无过错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不会被采纳。租客不仅应支付拖欠的租金,而且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迟延支付租金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