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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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0:23
法律分析:剥夺*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要求,剥夺*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