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案情材料,按格式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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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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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07:15
XX省XX市XX区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一案,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案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冬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冬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X条第X款、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中级人民*。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案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XXX追问关于提供案例 解做
关于提供案例 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