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剂量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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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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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23:07
按照国家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电离辐射防护剂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
1. 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得超过下述限值:
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2. 对于年龄为16~18周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以下*
1)年有效剂量,6mSv;
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50 mSv;
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3.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1mSv;
2)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 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15 mSv;
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