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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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3:46
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获得工伤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第16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的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其服务功能,对愿意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的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在具有服务资格的机构中选择定点并以书面形式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及双方权力与义务。并按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议有效期为1年。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都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六条 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认真履行协议,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第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设立通道,确保工伤急救得到及时抢救,有效治疗,降低伤残程度,减少死亡。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二日内在辖区社保处填写《工伤申报表》。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经认定确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受伤职工治疗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等有效凭证,报辖区社保处审核后在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复核结算手续。 第九条 工伤医疗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项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患者需要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到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主治医师提出诊断意见后,报辖区社保处确认后就诊。社保处不能确认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