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合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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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7
站在公司的角度三项条款均合理;
在劳动者的角度均不合理;
于法律的角度均不合法。
“需要签订一份试用期用工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公司)要在乙方(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发人民币800元作为乙方的劳动保证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离职后返还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一个月离开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各省市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有相应说明,可以去查找一下。
3、“要用正规*来换这个工资,就是说发你1000的工资你得拿1000的*来换,拿不出来*就别想领工资”。
总体上来说,你的几险几金公司是省了的。同时公司可以根据你所提供的*品种,减少企业所得税、等等……
不过就象一楼说的,如果你需要这份工作,不合理也得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7
全部不合理,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不能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第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支付工资报酬。拿*换工资是想逃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8
当然不合理,三条均是违法行为,如果你想从那干,你就只能忍耐,但是我觉得,这样的公司试用期就如此,转正了恐怕也好不到哪去,待在那也没有什么意思,如果你不想忍耐,那么你就收集好证据,比如,这个所谓的试用协议,你可以去劳动局举报,争取你自己的最大利益,对于他们说用*来换工资的事情,你可以去劳动局说一下,另外,去管辖这公司的地税局去举报一下,他们的行为不但危害劳动者利益,更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当然,你不想把事情做的这么“果断”,你可以先和他们谈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8
全部不合理!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只能说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从这三条规定来说 公司规定是不合理的 !!
但是我可以告诉你 你要*的话 基本公司也就不要你了 你自己衡量一下吧
那你就一边工作一边找工作 然后偷偷写信给当地劳动主管部门 把你们这里的情况跟他们反映一下 看接下来怎么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9
我觉得不合理。
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换一张合理的公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50
你好,在你所叙述的3条合同约定中,除第2条合理外,其他条约都是违反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新合同法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雇佣员工证件和押金。所以第一条是违法约定。更可笑的是第3条,这是老板为了增加公司成本偷逃所得税的卑劣手段,你们完全没有提供*的义务,以为税务部门规定公司发放工资只需由财务提供工资表即可记入成本,无需要*的。所以你们老板是个很精的老板,呵呵黑心老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