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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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如租赁、承揽等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
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这类合同。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保险费。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不能僵硬地认为解除合同必定导致返还,而不考虑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时行使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亦承担交纳合同解除前保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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