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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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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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4
您好,根据《民典法》相关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仅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否则,将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4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5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以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5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代理权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指定权机关或是人民*判决指定代理人,即通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另一种是签订载明委托人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具体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畴和实际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即通过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取得代理权,代理人都应当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1、如果特别代理,即委托人只是就某个特定的法律行为给予授权的,代理人就只能在此行为事项上行使代理权;2、若是其授权的范畴是在某类事项的,则代理人可以在这一整个类别事项上行使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权;3、如果是全权委托,即其授权范围涵盖一切法律行为的,则可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事项全权代理;4、如果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多人的,除非是双方有过特别约定的,否则每个代理人代理的事项都应当各人独立行使代理权,只需要对自己负者的该代理行为负责,不需要就其它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