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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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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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6:08
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1、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机关.人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机关和人民*.
2、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固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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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6:08
侦 查 心 理
刑事侦察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察学是一门运用各种刑侦措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照法律同罪犯作斗争的综合性学科。侦察心理,是指把心理科学同刑事侦察学的有关部份相互结合,而建立起来的应用科学,隶属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也可以看成是刑侦学的一个分支。
研究侦察心理,有利于运用心理学知识,发现、证实、揭露犯罪。因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仅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而且不可避免地要留下他本人无法注意的痕迹。在这些痕迹里,必然反映出犯罪人的心理印记。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犯罪现场,就是作案人的心理特点具体呈现的场所。犯罪分子的生活习惯、职业技能、个性特征,都在现场遗留物或痕迹中,程度不同地暴露和显现出来。所以,有经验的侦察人员,总是根据犯罪现场的种种迹象,来推定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从行为方式来推定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从心理活动的特点来甄别、判断证据,确定嫌疑人和侦察范围。犯罪心理之所以成为侦查依据,是因为它具有独特性和相对稳定性,因而构成识别、辨认特定主体的客观条件之一。
(一)现场勘查中的心理问题
在现场勘查时,除了提取物证外,需要发现的犯罪分子踪迹大体有两类:一类是生理踪迹,如足迹、指纹、血液、唾液、毛发、精斑等;一类是心理踪迹,如字迹、作案习惯、行为特征、智力特征、职业特征等。这两类踪迹都为犯罪主体的特定化、个别化提供了判断的依据。例如:某市曾发生了十数起骑自行车,持剃须刀片,切割过路妇女臀部或乳房的案件。这种奇特的作案习惯和手段,反映了犯罪分子特殊的犯罪心理,使得侦察人员有理由判断这一系列案件系一人所为。又如,犯罪分子持榔头从背后猛击受害者左半部,表明他可能是一个左撇子;犯罪分子碎尸时的熟练刀法,说明他掌握屠宰技术;犯罪分子伪造某种证件,表明他具有熟练的绘画,雕刻技能,等等。
当然,任何假定都只是一种设想,并不一定都是事实。而要证明这种假定的正确与否,还要做大量的查证工作。凡经过验证是正确的,就可以成为认定案犯的证据。
(二)侦讯调查中的心理问题
刑事案件的侦讯调查,是现场勘查的必要补充,是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
就被害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被突如其来的侵害弄得不知所措,所以易于把犯罪事件的先后次序记错;有时出于气愤而扩大;有时因精神过度紧张而张冠李戴;有时因爱惜名誉不愿如实反映。对此,侦察人员应给予关心和同情,如因情绪紧张或疲劳引起的暂时遗忘,应根据其特点排除干扰,唤起记忆;并善于从细小处判断陈述的真实性,教育他们如实反映情况;帮助他们打消顾虑,彻底揭露犯罪。
就其他证人而言,虽然其心理活动因人而异,但总的看,除积极作证者外,不外乎以下消极类型: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反映他所感知到的情况;有的怕说出*,受到打击报复;有的怕寻根问底牵连自己:有的因共同利害得失,故意编造假情况,妄图蒙混过关。侦察人员应深入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他们如实作证。对记忆力差的,要启发他们的联想。对胆小怕事的,要鼓起他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对同案犯或同伙,要善于识别他们的假象,运用*分化瓦解。
侦察人员能否对调查对象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是能否获取可靠证言的关键.而态度生硬,过于自信,主观臆断,不善于启发诱导,不能敏锐地通过细节发现矛盾和辨别真伪,以及经验不足等,都是可能影响侦察人员搞好调查的不良心理因素,应注意克服。
(三)侦察人员的心理品质
侦察人员肩负着揭露、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任,除应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高度的*修养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心理品质:
1. 良好的观察力与高度集中的注意力。观察力是一个人智力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刑事侦察中,观察力表现在勘查和调查时善于敏锐地发现不正常情况,找出与它有联系的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同时,观察力还表现在对调查对象内心变化及其矛盾冲突的了解,并作出相应的判断。所以,加强对观察力的培养,对侦察人员十分重要。注意力是心理活动的指向和集中,是一切认识活动的必要前提。因此,在勘查现场时,侦察人员必须使自己的注意力高度集中,指向不为人们所注意的痕迹或细节,而这些痕迹或细节恰恰可能是破案的关键。如1979年发生的由北京开出的27次列车上的无名碎尸案,在久侦不破、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正是由于侦察人员能够把注意力放在包尸体的塑料布上,从中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才有了重大突破。
2. 丰富的想象力。对侦察人员来说,就是根据现场痕迹,在头脑中复现犯罪案件过程的能力。想象,一般分为再造想象和创造想象两种。刑事侦察中,主要运用再造想象,再造想象的基础,来源于现场的客观情况和侦查员头脑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依照想象作出的判断,往往对侦察破案起很大的作用。
3. 较强的记忆力与联想能力。在刑事侦察中,记忆力有着特殊的意义。对案情细节的清晰记忆,是侦察人员进行想象和思维的不可缺少的素材。而类似联想、对比联想、关系联想、因果联想等,则是对案件过程作出准确的推理判断所不可缺少的能力。
4. 顽强的意志力。在侦破案件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需要侦查人员有坚强的意志,勇于克服一切困难,百折不挠,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5. 善于交往和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以及机敏的应变能力,即使在深入虎穴时,也有与犯罪者周旋、斗智的能力。
参考资料:http://scholar.ilib.cn/A-QCode~jsjgxyxb200604005.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6:09
侦查人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