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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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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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23
2014年1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措施汇总
进入寒冬腊月,全国气温一路走低,但各地中小企业却“沐浴”在*的春风里。1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通,今后辽宁省中小企业再遇到融资、培训、管理等问题,只需拨打服务热线或登录网站,便可轻松获得帮助;福建省*1月出台9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引导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北京市*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在*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并应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江苏省新增7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工信部近日公布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7家榜上有名。至此,江苏省共有26家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连续三年蝉联全国第一。其中,仅吴江盛泽就有3家,在全国乡镇中也位居第一。
经过10年发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江苏省*连续三年把建立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列入*年度50项重点目标任务。全省各市、县已全部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逐步向区、乡镇延伸。从*主导服务为主,到现在向市场多元化服务转变,改变了*创办公共服务平台一枝独秀的状况。
目前,江苏省各市县至少建有一家以上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2家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专业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有序发展、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地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专业化的服务。由提供简单培训、创业指导、场地租赁等服务,到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实现全覆盖。据统计,2013年全省平台共获得国家发明服务专利产品11项,获得省发明专利服务产品32项,有效提升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软环境。
今年,江苏省将重点构建适合中小企业特色、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通
1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通。对于辽宁省广大中小企业来说,今后再遇到融资、培训、管理等问题,只需拨打服务热线或登录网站,便可轻松获得帮助。
平台是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辽宁省各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机构“窗口”服务平台为支撑,汇聚全省优质服务资源形成的形象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全方位、一体化、开放式的网络体系。平台网络利用互联网门户、移动终端、呼叫服务、开放式“窗口”服务大厅等便捷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与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八大类专业服务。
新疆政采融资支持中小企业
从今年起,新疆*采购中心将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共同推出政采贷项目,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政采贷项目主要以中小企业*采购的信用和国库集中支付作为履约保障的*采购合同为基础,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且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信用融资无需中小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也未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成本,增加其参与*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从而切实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负担,体现了“信用创造价值”的理念。
据新疆*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搭建平台、提供方便、防范风险,具体业务由银行和企业完成。采购中心为银企双方创建的这个信息共享、银企对接的平台,并不意味着*部门要为融资贷款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银企双方还要遵循依法经营、成本效益、风险可控等市场运行规则,主要依靠有效的竞争和自身的实力最终实现项目落实和互惠互赢。今后新疆*采购中心还会在其他方面,如信息发布、标书制作、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环节宣传信用担保融资信息,加强中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云南要求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
云南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要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
首先推行“四无”服务。推行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各级*要定期清理、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统一受理制、项目*、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办结告知制”5项制度。建立省级网上并联审批制度。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二是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指导民营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三是改进用地和环评审批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实行土地征转供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并加快引进和新增环评服务机构,以覆盖16个州(市)和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
山西省今年将新创办2万户中小微企业
今年,山西省将全年力争新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100户以上,新创办中小微企业2万户,中小微企业增加值增长15%左右,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为全省工业经济增添新的增长动力。同时,2014年力争主力火电企业煤电联营达到30户以上,长协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范围,增加大用户直供电量,交易电量规模达到200亿千瓦时以上,努力实现发用电企业共赢发展。
此外,山西省将继续坚持围绕“三大工程”“八大专项”“五大载体”,重点培育200户经营规模、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在同行中有较强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选择200项对产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研发推广300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对工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大影响的新产品;扶持50个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的产业集聚区;建设20个基础设施好、产业档次高、集聚功能强的工业园区。
福建省出台9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缴纳所得税可享减征、奖励等优惠。福建省*1月出台9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引导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
福建省将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一方面,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另一方面,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同时,福建省也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福建省鼓励创办小微企业,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省*要求,各级地方*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要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
符合条件企业两年内可享所得税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此外,福建省*明确,今后*采购要向小微企业倾斜。各级*应当预留本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重庆:小微企业有需要 订单服务来帮扶
1月,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发布消息,为更有针对性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即日起,重庆市将创新推广中小企业订单式服务模式,根据企业需求送服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中小企业订单式服务。具体来说,即中小微企业通过调查问卷、电话或网络预约等方式下订单,提出具体服务需求后,市、区县及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从中筛选出共性和个性服务项目,再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针对性专项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式。
订单式服务,将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都市工业楼宇、农产品加工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寻找对应有优势的服务机构,更多采用“小专场”的形式,在合理的时间内,配置个性化服务、资源。“这意味着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降低中小企业的服务成本。”该负责人表示。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订单式服务由市、区县及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承办,流程主要为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向辖区内企业发放《订单式服务需求调查表》,收集企业具体服务需求。窗口平台汇总分析服务需求后,选择相应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委托订单,采取分类服务的形式,对应开展相关服务对接活动,如融资服务专场、技术服务专场等。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将加强对服务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开展服务回访。即每次服务活动完成后,及时收集中小企业的服务满意度以及对活动开展的意见,打造从需求收集整理汇总-服务资源配置-现场对接-市场化服务-质量跟踪反馈等环节于一体的服务闭环。
该人士介绍,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已初步建成,包含了1个市级服务平台和29个区县窗口服务平台,以及7个产业集聚区窗口服务平台,目前已经实现14个窗口平台互联互通,预计明年全部实现互联互通,届时重庆市中小微企可选择通过平台网络平台,发布服务需求。
重庆文化创意小微企业或可获得数百万元扶持金
重庆市鼓励微企发展的*,再次加码。今年,重庆市将推动微企创新发展,成立“微企发展引导基金”,帮助微企做大做强。“微企发展引导基金”资金总额将高达数十亿元。微企得到的资金扶持不局限于财政补贴的三万元,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
但基金投放的微企是有选择的,并不是普惠制。“微企发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优扶强,因此一定要企业的成长性好,用基金的力量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最后实现创业板上市。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科技类小微企业获得该基金青睐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今年重庆市还将继续加大财税、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公共管理社会化,支持协会平台为微企提供代账、商标、广告等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大带小”对接、产品营销、参加会展等活动,引导微企抱团发展。
河南:为小微企业打通“绿色通道”
1月,河南省下发《关于*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多措并举,为小微企业进入*采购市场打通“绿色通道”,助其在*采购市场发展壮大。
《实施意见》对小微企业在*采购市场的扶持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首先,建立小微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便捷渠道、消除*壁垒。根据《实施意见》,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小型微型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小型微型企业。
其次,为小微企业预留预算份额和项目,以此实现*采购*功能。《实施意见》提出,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再其次,支持小微企业有效获得*采购合同,给予小微企业*采购评审价格折扣,零星采购优先授予小型微型企业。同时,扩大*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适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通过*采购方式纳入到协议供货范围,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提供更多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
最后,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联合参加*采购活动,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信用担保工作,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资金周转,努力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服务。
北京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北京市*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在*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并应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条例提出,北京市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出质融资、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云南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
于2012年11月组建的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积极整合科技服务资源,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服务支撑,稳步推进创新服务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确定了科技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宣传培训等5大类20项创新服务;明确了创新服务团队分工及职责;规范了窗口服务和网络服务要求,明确了创新服务流程化和痕迹化工作要求,强化了创新服务的监督和评价管理要求。
目前,服务中心创新服务团队人员共有6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创新服务人员2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创新服务人员26人,相关人员在项目策划、研究开发、技术应用、产业化推广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创新服务。目前,已开通云南省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网,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机构、项目申报、*措施、技术供需、专家团队、仪器设备等动态信息。自2013年12月,在云南省科技厅一楼政务大厅专门开设服务窗口。
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申请启动
上海市科委1月公布了2014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4类企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从3月7日起可开始网络申报。上海市科委表示,初创期企业项目10万元/个,成长期企业项目15万元/个,重点项目30万元/个(后补助)。今年上海创新资金重点扶持以下4类企业:
1、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和产品。
2、重点支持融合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的关键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产业。
3、促进区(县)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推动区域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4、鼓励市场化、多渠道的项目发现途径,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决赛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通过科技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认定,或市*备案并处于年检有效期的创投机构)、市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机构推荐的企业。
创新资金申报和评审以“择优、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企业可全年申报,区(县)科委负责常年受理本辖区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按节点分2批(2014年4月1日,8月1日)集中推荐至市科委,上海市科委按工作部署拟定于4月、8月集中组织评审。
天津:今年力争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万家
2013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达到5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2410家,有力促进了天津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正成为实现富民强市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今年,力争全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万家,新增科技小巨人企业500家。重点培育出100家技术领先、规模超10亿元的科技领军企业,形成20个创新型产业集群。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力促进了就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全市就业人口的25%,三年新增就业近50万人,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
此外,天津市将启动武清、北辰、东丽、宝坻、滨海等5个京津共同体科技园建设,并围绕天津市重点领域、产业和企业需求,实施40项高水平国际联合研发项目,建立10个市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促进优势科技资源向天津聚集。
辽宁今年重点培育50户创新型中小企业
2014年,辽宁省将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点,力争全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同比增长15%。
今年,辽宁省将支持1000个“专精特新”产品开发生产,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集中力量对50户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做大企业规模,做好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力争使全省750户创新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辽宁省还将抓好462个创新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投资总额达445亿元,有望带来新增销售收入1213亿元。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1月9日,广受关注的《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顺利通过。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对在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或者重大贡献的,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加大了对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全省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逐年增长,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激励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创新,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以专利权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职务创新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不低于30%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的股权,一次性奖励给职务创新成果完*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
为给科技人员自主创新创造方便条件,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活动。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在人才引进方面,条例规定,省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专项资金和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资金,应当重点资助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引进研发团队。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定职称时,不受单位指标*,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出入境、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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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23
扶持中小微企业的*
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调整带来的影响。
2、将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注意: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以及附加税了。
在现行的*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3、*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
自 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
自2022年4月1日至今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 3%税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4、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