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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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20:03
医保住院床位费可以报销。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20:03
社保可以报销床位费。但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不予报销。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第二条第二点,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1、职工的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属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费用,从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记账和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
2、家庭病床医疗,建床不足6个月的,撤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医疗费用;建床6个月以上的,每满6个月或撤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医疗费用。
3、职工进行家庭病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其病情适当收取预交费。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另行制订。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账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二)属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20:04
医疗保险住院以后,住院的床位费可以按规定数额报销的,*医院一般的床位费基本上都在规定的数额以内。但是超出规定的高级病床或包间式病床床位费会有一定比例的自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