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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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45
2014年4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互联*息办、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卫计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据工商总局副*甘霖介绍,近些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投放广告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虚假违法广告、虚假信息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去年以来,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传统媒体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但一些违法医药广告开始向互联网媒体转移,寻求新的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八部门决定,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网站为重点,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组织开展了为期近五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各地互联网广告案件办案数量与罚没款数额均有明显增加。 全国工商系统检查互联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元,严惩了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2015年3月15日《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标准》共包含了《互联网数字广告基础标准》、《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标准》、《移动系统对接标准》三个部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以及《移动广告效果评估标准》、《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标准》两个未完成章节。
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