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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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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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1:42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甚至干脆放弃到期债权,还有的纳税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税,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之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和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行为;2.必须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销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须是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不受领,不积极收回,但又不清缴所欠税款;撤销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无偿放弃其到期债权;二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纳税人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由*批准代位、宣布撤销。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多少为限,不得随意扩大。另外,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免除欠税人的违法责任。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欠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