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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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3:04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
扩展资料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3:04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三法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3:05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一、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二、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三、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初年北洋军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刑部为*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三法司
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百度百科-刑部 (古代*行政机构)
百度百科-都察院
百度百科-大理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3:06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是一样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3:06
【古代刑审】 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