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可在净利润前扣除吗?增值税不是不影响损益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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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09:22
*进项税与净利润没有直接关系,只与销项税有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抵扣条件,就可以抵扣。
*是价外税,正常核算的时候与损益无关。
*一般是不会影响损益的:
1、通常不影响,因为是流转税,通俗的说,就是购进货物的时候,交税给供货方,卖出货物,收到对方交给的税金,两项相抵,就是交纳的*与利润无关。
2、如果有涉及进项税转出的,还有出口退税的,这些会影响到利润。
3、*不在利润表上体现 , 当然就不影响损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09:22
*分录:
1、销售产生*销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
2、采购发生*进项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
贷:应付账款
3、月末根据销项-进项差额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这样,在应交*里就平衡了,表示*交完了
与损益类科目无关,不需结转进费用科目,不存在所谓在净利润前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09:23
你所说的净利润前扣除和损益问题 都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两回事。
*属于价外费用,在你产生*行为的时候纳一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两种完全不同的税,互不影响。追问所以*就不在净利润前扣除了吗?谢谢你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09:24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改革具体*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